高經考生快關注!福建省經濟系列職稱評審條件


根據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的關于印發《福建省經濟系列職稱評審條件》的通知可知,福建省經濟系列職稱評審條件發布,本評審條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各位考生,各省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論文指導文檔,大家可通過資料下載區域免費領取。
原公告內容如下:
關于印發《福建省經濟系列職稱評審條件》的通知
閩工信職改〔2023〕18號
各設區市工信局、人社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經發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福建省經濟系列職稱評審條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福建省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職稱改革領導小組 福建省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經濟系列職稱評審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和《福建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閩人社發〔2021〕1號),加強經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省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經濟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相應條件的可申報評審或考試取得經濟系列相應級別職稱。
第三條 經濟系列初級職稱為助理經濟師,中級職稱為經濟師,副高級職稱為高級經濟師,正高級職稱為正高級經濟師。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后標注,如經濟師(金融)、經濟師(財政與稅收)等。
第四條 經濟專業人員初、中級實行以考代評的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采取考試、評審相結合等方式。正高級采取答辯與評審相結合方式,答辯成績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初級、中級、副高級考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科目、統一大綱。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經濟專業技術職稱,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令第25號)參加繼續教育。
第六條 任現職以來,有效評審年度考核結果均須合格以上。申報正高級經濟師的,近5年考核結果須有1次優秀。
申報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檔次)的不得參加當年度評審,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職年限要求相應延遲1年申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職年限要求相應延遲2年申報。
第七條 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評審。
正在立案審查,或受到黨紀政紀及政務處分未滿處分期,或受到刑事處罰期限未滿的不得申報參加評審。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申報評審高級經濟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二)系統掌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能夠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推動經濟活動有序合規展開;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三)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四)任現職以來,在本專業取得下列理論成果之一:
1.在正式出版發行刊物或省、設區市日報理論版獨立發表論文或理論文章2篇;縣屬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提交2篇獨立撰寫具有相當水平、未經發表的論文或專業技術工作總結;
2.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或課題的研究,解決關鍵性問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獲省級以上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成果。
(五)任現職以來,作為主要骨干,承擔2項經濟相關工作,并具有一定的社會或經濟效益。
第九條 申報評審正高級經濟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二)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政策;熟練運用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經濟運行水平;工作業績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針對具體經濟問題,開展經濟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創新經濟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為本行業(地區、部門)的經營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
(三)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工作經歷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大型企業、龍頭企業經營管理且業績突出;主持中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的經濟管理工作且業績突出;
2.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省、設區市以上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且業績突出;
3.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廳(局)級事業單位或主持縣(處)級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能夠解決重大經濟活動中的關鍵或疑難問題,提出的建議或提交的咨詢報告有較高價值并得以應用;
4.主持或管理過重大項目的咨詢、評估活動或科技創新、企業技術改造活動,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主持撰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5年發展規劃或行業發展規劃,或設區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5年綜合發展規劃;
5.在企業經濟業務工作中,提出并成功實踐了新的商業模式、資本運作模式或企業管理方式等,為企業創新發展和區域經濟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6.在社會經濟業務工作中,整合產業資源、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形成新的經濟發展方式,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等,為區域經濟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四)任現職以來,在本專業取得下列理論成果之一:
1.事業單位申報人員在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管理類專業期刊或綜合性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經濟管理類學術論文3篇,均須發表在“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內期刊上;非事業單位申報人員在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管理類專業期刊或綜合性學術期刊或所在行業的核心刊物上獨立發表學術論文2篇,其中至少1篇須發表在“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內期刊上;
2.公開出版獨著或合著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經濟管理類專著1部(其中獨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寫字數,均須在15萬字以上,以前言或者后記標明的本人撰寫的字數為準),并在“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內期刊上發表經濟管理類學術論文2篇(第一作者);
3.公開出版獨著(撰)或合著(撰)具有較高水平的經濟管理類教材(含供本行業進行培訓的教材)、案例或案例指導書、譯著1部(其中獨著<撰>或合著<撰>中的本人撰寫部分,均須在20萬字以上,以前言或后記標明的本人撰寫的字數為準),或者編寫(起草人排名前2)的本專業標準;同時,在“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內期刊上發表經濟管理類學術論文2篇(第一作者);
(五)任現職以來,在本專業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1.主持(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參與大型企業、龍頭企業經營管理工作,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主持(3年以上)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2.主持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管理工作,近3年企業的納稅額達到本設區市同行業先進水平(前3名);
3.主持專精特新企業經營管理工作,近5年企業的納稅額達到本設區市企業先進水平(前10名);
4.主持(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參與省、設區市以上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年均納稅1億以上;
5.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或課題的研究,解決關鍵性問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其成果獲國家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及以上;
6.作為第一起草人,負責完成制(修)訂標準1項;或作為第二起草人,負責完成制(修)訂標準2項;
7.從事行業規劃、經濟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訂的重點行業規劃(或重點專項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要人力資源戰略規劃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
8.獲得由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評選表彰的福建省突出貢獻企業家或福建省優秀民營企業家稱號;或由中國企業聯合會及中國企業家協會評選表彰的全國優秀企業家稱號。
第十條 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可替代2篇論文要求;獲得國家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及以上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3),或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三等獎(個人排名前3),或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以及福建省專利特等獎(發明人排名前5),或獲得國家級品種審定和品種權(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論文要求。
公開出版獨著或合著1部本專業專著(其中獨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寫字數,均須在10萬字以上,以前言或者后記標明的本人撰寫的字數為準),或作為第一起草人,負責完成制(修)訂本專業標準1項,或作為第二起草人,負責完成制(修)訂本專業標準2項的,可替代申報高級經濟師評審的1篇論文要求。
第十一條 同一理論、業績成果在同一年度申報評審時不得重復使用。當年度評審被否決的,再次申報時,應補充新的理論、業績成果。
第十二條 取得會計、審計、統計、工程等4個系列(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現從事經濟相關工作的,可直接申報經濟系列高一級職稱。
符合本省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有關規定,持有職業資格證書且聘任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上,符合申報高一級職稱資格條件時,可持該證書及有關材料直接申報。
第四章 破格評審條件
第十三條 確有真才實學,理論業績成果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第八條第(二)(三)(四)(五)項要求,并從事經濟師工作滿3年,且任現職以來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的優秀企業家、突出貢獻企業家、優秀民營企業家或者勞動模范的,可不受資歷限制破格申報評審高級經濟師。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評審條件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以上”均含本級。“省級”不含副省級城市。“標準”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其中地方標準不含市級地方標準。
(二)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國內或境外學歷(學位)和中央、省委黨校學歷。其中,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三)“刊物”指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依法設立的期刊,不含增刊、?、專輯、副刊、特刊、電子刊、一號多刊、報紙、論文集等。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論文已發表的依據。“專著”“教材”“案例或案例指導書”“譯著”等需有CIP數據核字號。
(五)“主持”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生產管理、經營管理、人事管理等經濟管理類工作的單位負責人;“主要骨干”指具體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人及人事等工作的負責人或具體從事生產管理、經營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負責人;“主要完成人”指獎項、項目(課題)的主持人或主要參加者(前2名)。
(四)“較高的經濟效益”指年銷售收入超過3億元的企業(含合并權屬單位)年創稅收15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創稅收600萬元以上;“顯著的經濟效益”指年銷售收入超過3億元的企業(含合并權屬單位)年創稅收30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含合并權屬單位)年創稅收1000萬元以上(均須由稅務部門提供佐證材料);“突出貢獻”指企業(含合并權屬單位)年創稅收5000萬元以上。
(五)大、中型企業的認定以國家統計局口徑為準(A股、H股上市企業視同大型企業);龍頭企業指省屬國有企業,或設區市屬國有企業按總資產規模排名前5名,或較高經濟效益的省一級政府工作部門認定的省級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指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指由省工信廳、財政廳認定的專精特新企業。
第十五條 本評審條件由省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省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評審條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福建省人事廳關于福建省經濟專業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實施意見》(閩經貿培訓〔2003〕298號)和《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正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閩工信職改〔2020〕24號)于2023年12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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